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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劝酒人需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7日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劝酒人需担责

   见习记者徐鹏通讯员吴俊霞胡科刚

   2014年3月24日晚6时左右,孔某与刘某、李某甲、秦某、李某乙相约在五莲县工业园双霖饭店用餐,就餐时孔某偶遇王某,王某在孔某邀请下,便到孔某酒桌就坐。直至当晚7时许散席,孔某便自己驾驶摩托车离开。孔某离开后,秦某驾车载着李某乙沿S3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5KM+800M处时,发现孔某与前方顺行行驶的案外人王甲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孔某当场死亡。

  庭审期间,孔某家属主张席间喝酒时王某自始至终未离开孔某的酒桌,在喝酒的过程中,王某再三和孔某相互劝酒,王某的再三劝酒是导致孔某酒醉的直接原因,且刘某、李某甲、秦某、李某乙也未阻止王某和孔某劝酒,故王某、刘某、李某甲、秦某、李某乙应当对孔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王某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当日在酒桌上孔某敬了王某一杯酒左右,除刘某喝的啤酒,其他人喝的都是白酒。但证人证言并未证实王某在孔某就餐的酒桌上喝酒的量,且刘某、李某甲、秦某、李某乙对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予认可。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刘某、李某甲、秦某、李某乙均未尽到对孔某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五人的过错大小难以区分,应平均承担责任。庭审中,孔某家属按照10%的责任比例主张70 000元,要求王某、刘某、李某甲、秦某、李某乙分别赔偿损失14 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纵自己饮酒,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辆,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过错。刘某、李某甲、秦某、王某、李某乙与孔某一同就餐,席间对孔某饮酒均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作为智力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正常的成年人,均应该预见到孔某醉酒后会产生的危险后果,而刘某、李某甲、秦某、王某、李某乙席间却未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致使孔某醉酒。在孔某醉酒后,刘某、李某甲、秦某、王某、李某乙应当及时通知孔某的家人,或劝阻孔某放弃驾驶车辆并对孔某进行照顾和帮助,直至将孔某安全护送回家,但刘某、李某甲、秦某、王某、李某乙并未尽到该项义务,致使孔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刘某、李某甲、秦某、王某、李某乙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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