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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摘要】
名誉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定有名誉权被侵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被告公开散布原告席间言论,介于被告所担任职务,必然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散布不实言论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公开散布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隆立江,男, 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济南区域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十七区15号楼2单元28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盼,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如镇,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立,男, 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高集镇东蒋庄村82号。
原告隆立江与被告周长立因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隆立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为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丰谷公司)济南区域原业务代表。2016年5月26日被告周长立利用丰谷公司OA办公系统,将其编造的《致丰谷领导和各位同事的一封信》群发给了该公司高层领导及员工。该邮件所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均是被告个人捏造,是对原告的恶意诽谤。被告的上述行为丑化了原告的人格,在丰谷酒业公司内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在公司的名誉。
被告周长立承认在丰谷公司OA办公系统群发公开信的事实,但认为自己只是将事实向上级有关领导进行正确反映,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之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有异议的证人证言,因三位证人与原告存在同事关系,属于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言,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系丰谷公司济南区域经理,被告系该公司原济南区域业务代表。2016年4月9日晚,丰谷公司济南区域的员工在临沂市华美达酒店聚餐,包括原、被告及证人庄会亮、孟康宇、侯书芹在内共计十五六人参加,所有人员在一桌就餐。2016年4月10日,原告在公司会议上宣布人员调整意见,济南区域保留2个客户经理,4个客服经理,其余降为突击队员,被告也属于由业务代表降职为突击队员的公司员工之一。会后,被告找原告沟通并提出辞职,自此离开公司。2016年4月12日下午5:51分,被告用手机向原告发送信息,内容为:“隆总,你好!明天我回老家,先落实一下工作的事情。”。2016年5月13日,被告向济南区域的客户经理庄会亮邮寄了书面辞职申请书。2016年5月26日上午8时56分,被告周长立利用丰谷公司OA办公系统,将《致丰谷领导和各位同事的一封信》群发给了该公司高层领导及员工。被告在该信件中陈述:“我是济南区域业务代表周长立,来公司一年半多了,对公司产生了很深的感情…,但是自2016年4月9日晚济南区域全体员工聚餐时,济南区域经理隆立江说公司内部高层的事情,让我感到很震惊。他说:‘公司原总经理张军,虽然已经离开了,你以为你走了,就没事了,但是照样查你。’又说:‘公司70%的高层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进监狱’听到这些话,我自问丰谷就这么黑暗吗?我不以为。我还是认为丰谷酒业在马总的领导下,企业会蒸蒸日上,这样的严重问题不会出现…事后大家议论纷纷,诚惶诚恐。”及“将其他人员降为突击队员,没有安排实际工作。会后我们和隆总沟通,他却叫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辞职。”“隆总不让我干,我可以不干。”原告主张以上所述内容,均属被告个人编造,与事实不符。该公司信息部于当日9时11分将该信件屏蔽。信件被屏蔽后,公司员工只能看到信件的题目,而看不到信件的内容。
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足以使受害人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在本单位群发公开信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从被告所发信件的内容看,“公司原总经理张军,虽然已经离开了,你以为你走了,就没事了,但是照样查你。”“公司70%的高层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进监狱”,这两句话是妄加评论公司领导及管理层存在腐败问题,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言词。被告又陈述“听到这些话,我自问丰谷就这么黑暗吗?我不以为。我还是认为丰谷酒业在马总的领导下,企业会蒸蒸日上,这样的严重问题不会出现…我觉得当着客户和业务人员说这些可怕的事情,让客户怎么想?事后大家议论纷纷,诚惶诚恐。”被告的陈述意在说明这两句不负责任的话对公司员工及客户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原告作为丰谷公司济南区域的经理,被告公开散布这种言论如被公司员工知悉后,必然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公开散布的言论确属原告在2016年4月9日晚济南区域全体员工聚餐时所说,却利用丰谷公司OA办公系统将《致丰谷领导和各位同事的一封信》群发给了该公司高层领导及员工,意图让公司所有员工看到信件内容,知悉原告的言行。虽然该信件在公司办公系统上存留的时间较短,但这一时间也足以使打开该信件的公司员工看完全部内容,足以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散布不实言论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公开散布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另外,丰谷公司信息部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被告所发的信件屏蔽,被告的侵害行为已被停止,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同时也即是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东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长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隆立江赔礼道歉(内容应含:被告周长利不应公开散布不实言论,对原告隆立江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示歉意)。
二、驳回原告隆立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周长立承担。
案例报送单位:东阿县人民法院牛角店法庭
编写人:孟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