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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不赡养?法院判决没商量:养!
  • 作者:王婷婷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2日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对老人进行发放老年补贴,有一部分农村老人不完全靠儿女给点生活费也照样过得有滋有味,能不给孩子要钱尽量的不给孩子要,但也有一部分老年人上了年纪,仅靠政府每月百十块钱的补贴,住院吃药根本解决不了,况且上了年纪行动不便,甚至吃喝拉尿不能自理, 还必须靠孩子经济帮助亲身伺候。我国有着5000多年的历史文化,有着优秀的赡养传统美德。再加上近几年国家不断倡导弘扬尊老爱幼,走进法院的赡养案件已经很少了,但不赡养的案件还是存在,下面这件案子就是一件养母状告养女的赡养案。

  原告刘某90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人。被告李某67岁,聊城旅游度假区人,系原告刘某的养女。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李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于今年8月8日将其起诉到法院。理由是,李某一岁半的时候,因原告夫妇身边无子女,被告父母与原告夫妇协商,原告夫妇将被告收养,直到被告19岁结婚。原告夫妇收养了被告之后,原告夫妇又生育了两个儿子(现都已去世)和三个女儿。现原告刘某岁数已大且丈夫已经去世,近两年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截至目前,除了被告李某外,其他子女均尽到了赡养义务,李某以其是抱养为由拒绝赡养。被告李某称,收养是事实,自己已经对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尽了赡养义务。

  原告刘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录音光盘及录音摘抄一份,用以证明李某承认自己被原告刘某领养,二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还有被告李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提交了2021年10月份以来因病住院花费6100元的医疗费收据。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虽然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根据本案案情,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同亲生的母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刘母分别在被告李某及三个女儿家居住,每家三个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某及三个女儿于每月的28日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刘母住院期间的所有花费由被告李某及三个女儿平均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养育之恩大如天,因为生育你那个人只是给了你生命,如果不去养育,不照管你,你的生命恐怕一两天就会消失。养育赋予了你新的生命。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中华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切勿留下“子欲孝而亲不待”的终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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