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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继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燕,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前李桥。
诉讼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新坤,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樊庄。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洪福,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秀玲;审判员:苏金彩;审判员:范虹。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9日
二、诉辩主张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1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卢新坤趁原告人睡觉之机,用菜刀猛砍原告人头面部,致使原告人头面部创口20多处,右手拇指骨折、食指断离。原告人受伤后,住院治疗数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人卢新坤辩称,当时没有想杀死她,只是想教训她,不应定故意杀人罪,应是故意伤害罪。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要求过高,负担不起。
3、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新坤因与妻子李燕感情不和,于2011年12月14日晚上,在其家中的卧室内,趁李燕熟睡之际,用菜刀砍李燕的头面部及其护头的右手,致李燕头面部及右手创口20多处,颅骨凹陷骨折,双眼视野缺损,右手功能丧失达60%以上。经法医鉴定,李燕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三、事实和证据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新坤因与同居女友李燕感情不和,于2011年12月14日晚上,在其家中的卧室内,趁李燕睡觉之际,用菜刀朝李燕的头面部及其护头的右手猛砍数刀,致李燕头面部及右手创口20多处,颅骨凹陷骨折,双眼视野缺损,右手功能丧失达60%以上。经法医鉴定,李燕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且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被害人李燕受伤后,住院治疗145天,花去医疗费243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生锈)菜刀一把,经质证是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新坤于1991年6月4日出生,证明其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新坤系案发后被抓获的事实。
4、被害人李燕陈述,证实被告人卢新坤用菜刀在其头乱砍的犯罪过程。
5、证人卢明广、董玉兰证言证实,被害人李燕被被告人卢新坤砍伤后,被抢救的过程。
6、证人李朝智证言证实,被害人李燕受伤是被告人卢新坤砍的。
7、证人王兰粉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有血迹,并清理过血迹,被害人李燕与被告人卢新坤打架的事实。
8、被告人卢新坤供述,趁被害人李燕睡熟之际用菜刀砍被害人头部数刀直至被害人受伤昏迷,之后便逃跑。后又电话通知家人砍被害人的事实。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和显示了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
10、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燕头面部及右手20多处创口,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李燕的视野缺损构成X级残;李燕的手损伤构成VIII级残;李燕的智力损伤构成IV级残。
11、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病历、医疗费单据和鉴定费单据等证明了其受伤后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
四、判案理由
鄄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新坤因家庭琐事而对李燕产生怨恨之心,趁李燕熟睡之际,持菜刀朝其头部猛砍数刀,且在砍后逃跑,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辩解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本案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使用凶器、击打部位、击打力度等情节分析,被告人卢新坤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朝被害人头部连砍数刀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对被告人提出的“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新坤持刀故意杀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卢新坤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新坤应予赔偿。。
五、定案结论
鄄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卢新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被告人卢新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577.6元。
六、解说
本案是由于家庭琐事引起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带给我们无限的沉思与悲痛,两个曾经相濡以沫的恋人,现在却天各一方,变成了不曾相识的陌路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家庭也都蒙上了一层久久挥之不去的阴影。如果在处理婚姻危机时,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多一点理智,多一点沟通,少一些冲动,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区分两罪的关键是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案发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般的故意杀人的,总是朝致命的部位打击,故意伤害的,往往是不选择部位,甚至有意识的避开要害部位。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来看,被告人拿着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数刀,客观上因为被告人家属的抢救,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应认定为被告人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为宜。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刑法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界定,有些界限比较模糊的罪名,要综合法理、刑法规定、司法实践经验,具体的案情全面考虑,以期对每一起案件都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