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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6月,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观城镇东马沟村村民马某某的联系安排下,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在河南省范县、山东省鄄城县的乡镇集市上,单独或交叉结伙,以微信扫码送礼品为诱饵,帮助他人进行广告推广,其中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合伙进行广告推广,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7352元;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单独或合伙进行广告推广,其中二人合伙进行广告推广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4619元,被告人杨某某单独进行广告推广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2021年6月5日至6日,鄄城县左营镇史庄村村民史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提供的广告、二维码,并扫码进群后,被他人以刷单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25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退缴至鄄城县公安局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至鄄城县公安局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至本院非法所得人民币2619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退缴在鄄城县公安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7352元,被告人杨某某退缴在鄄城县公安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元4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在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豫JCM767白色众泰牌轿车一辆、豫J5H112灰色起亚牌轿车一辆、粉色IPhone一部、白色IPhone一部、炫目蓝色OPPO手机一部、红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IQ007手机一部、扩音喇叭2个、玩具若干,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进一步减少了电信网络犯罪滋生的温床。在该案中,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帮助他人通过微信扫码进行广告推广,致使进群人员被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做出判决。
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