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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案情速递
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21年初,黄某与马某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后开始交往,交往期间,黄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向马某转账共计160328.94元,并为马某购置车辆和保险共计支付213386元。王某还称黄某与马某相识期间,黄某为马某购买首饰、包、衣服等还花费了71016.2元,但马某予以否认。黄某与马某结束不当关系后,马某向王某和黄某返还款项共计180000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向马某赠送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马某返还其接受赠与的财产264931.14元(包含金钱及手机、服饰等物品的折价款)。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某赠与给马某的相应款项发生在黄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王某同意和追认,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马某赠送款项,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黄某对马某的多次赠与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马某因黄某赠与行为取得的相应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马某应当返还的数额。黄某为马某购置车辆和交付保险款213386元用途清晰,相应利益为马某获取,马某对该213386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王某所称的黄某为马某购买首饰、包、衣服等共花费71016.2元,王某提交了从黄某账户向商家支付款项的多份交易单据,但马某不认可收到上述物品,王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可以证明马某收到王某所称物品的证明标准,王某要求马某返还该部分物品对应的款项,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黄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向马马某转账的款项160328.94元,有不少“520”“521”“1314”等特殊数字的款项,也有多笔在数百元到1000元金额不大的款项,考虑到黄某在与马某的交往中存在较大过错,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酌定由马某返还140000元。马某已支付给王某和黄某的款项180000元应在返还数额中予以扣减。综上,法院判决黄某向马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马某应返还王某173386元(213386元+140000元-180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本案中,黄某赠与给马某的相应款项均发生在黄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王某同意和追认,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马某赠送款项,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判决黄某向马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决马某返还相应财产,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仅有助于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转,也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