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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搬迁协议书并已获得安置房屋后,当事人能否再行要求赔偿因强拆房屋导致的损失?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

签订搬迁协议书并已获得安置房屋后,当事人能否再行要求赔偿因强拆房屋导致的损失?

编者按

黄河滩区群众世世代代以来,一直面临居住、出行等诸多难题,生活相对贫困,为了让滩区群众彻底摆脱水患,实现安居梦,近年来,黄河滩区村台迁建工作陆续拉开帷幕,在迁建过程中随之产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赔偿等问题。

基本案情

为保障涉迁村庄顺利搬迁新居,从根本上消除黄河洪水对滩区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改善滩区群众生活生产条件,2020911日中共鄄城县旧城镇委员会出台《旧城镇村台社区搬迁工作意见》,就黄河滩区搬迁人口认定、搬迁安置、搬迁选房、补助标准及拆迁奖补、拆除复垦出具意见,其中拆除复垦部分载明,新居建成搬迁后,必须根据搬迁协议及时拆除原有住房,旧村复垦由镇政府或部门负责实施。原告李某某系鄄城县旧城镇黄河行政村七街村村民。原告妻子王某某交纳了案涉两处安置房屋自筹资金,原告对所两处房屋签署选房确认单。后七街村委会(作为甲方)与李某某作为乙方、被告旧城镇政府(作为丙方)就所选房屋的搬迁事宜签订案涉两份《鄄城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村台安置工程搬迁协议书》。202123日原告李某某的房屋被拆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宅基地及院落价值、装修费用、安置补偿、建筑物残值损失。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已经分到两套安置房屋,原告的房屋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宅基地及院落价值、装修费用、安置补偿、建筑物残值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签订搬迁协议书已获得安置房屋的情况下,当时人能否再行要求赔偿因拆除房屋导致的损失问题。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当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前提,如果受害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所受到的损害已获得了救济,再行请求赔偿于法无据。本案中,原告已经分到两套安置房屋,原告的房屋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宅基地及院落价值、装修费用、安置补偿、建筑物残值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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