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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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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诈骗案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被告人陈某某等诈骗案

  【裁判摘要】

  不以结婚为目的,但以结婚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彩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日被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6日由蕲春县公安局移交给鄄城县公安局,同年6月1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玉凤),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抓获,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瑞田,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与他人共谋,并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以与他人结婚为名,实施诈骗七次,先后骗取河南省叶县夏李乡雷草湾村周南组村民李艳伟财物价值人民币38240元、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肖马村村民周国圣现金人民币4万元、山东省嘉祥县马村镇后常村村民常秀志财物价值人民币78000元、安徽省舒城县庐镇村村民徐青松财物价值人民币40400元、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邢家村村民杨书华财物价值人民币81577元、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姚坂村张屋村民石慧霞财物价值人民币79998元、鄄城县引马镇李桥村村民李仅贺财物价值人民币89145元,共骗取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47360元。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参与诈骗一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89145元。

  对于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全部退赃;3、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愿意缴纳罚金;4、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综上,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与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及湖北省荆州市的毛新伍、大冶市大箕铺镇的马应先、蕲春县漕河镇的吕胜起、天门市蒋场镇张庙村的郑巧娥、潜江市老新镇马长岭村的熊美珍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交叉结伙,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住址及找人冒充其家人等手段,以与他人结婚为名实施诈骗作案7次,先后骗取河南省叶县夏李乡雷草湾村周南组村民李艳伟财物价值人民币38240元、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肖马村村民周国圣现金人民币4万元、山东省嘉祥县马村镇后常村村民常秀志财物价值人民币78000元、安徽省舒城县庐镇村村民徐青松财物价值人民币40400元、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邢家村村民杨书华财物价值人民币81577元、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姚坂村张屋村民石慧霞财物价值人民币79998元、鄄城县引马镇李桥村村民李仅贺财物价值人民币89145元,共骗取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4736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参与作案一次,骗取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9145元。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采取以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逃跑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是与他人假相亲,仍将房屋借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使用,配合他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谋后,利用真实或冒充他人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后逃离,连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影响恶劣,依法予以严惩。对其非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邵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鄄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李艳伟损失人民币33240元;退赔被害人周国圣损失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常秀志损失人民币78000元;退赔被害人徐青松损失人民币28400元;退赔被害人杨书华损失人民币81577元;退赔被害人石慧霞损失人民币69998元;退赔被害人李仅贺损失人民币4145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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