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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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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帅与被告王佑山民间借贷纠纷案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9日

  关键词:明确的被告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明确的被告,即包括被告的姓名、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等都要明确,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查无此人,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相关信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也不能证明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张帅,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引马乡张班庄453号。

  被告:王佑山,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郑营北孙庄行政村苏桥村77号(现为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庄行政村苏桥村77号),。

  原告张帅与被告王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查明:原告张帅主张被告王佑山住鄄城县郑营北孙庄行政村苏桥村77号,经调查该村村民许自连、王燕军称本村无有王佑山,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经核查确无王佑山此人的证明。

  本院认为: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庄行政村经核查确无王佑山此人,原告张帅对被告王佑山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帅对被告王佑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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