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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侠”起源于先秦,以战国最为兴盛,秦汉以后逐渐衰微,但仍余风不绝。在中国古典文学中,“侠”也是经久不息的主题,更是深入人心的一类形象。在文学作品中,“任侠”特指那些凭借权威、勇力锄强扶弱、热心助人的侠士。司马迁在《史记·游侠列传》中,记载了汉代著名的任侠郭解。郭解貌不惊人,谈吐也无过人之处,但时人无论贤与不肖,知与不知,“皆慕其声,言侠者皆引以为名。”作为一个正统意义上的贼,一个以奸犯公法者,郭解何以能获得如此声名?我们不妨从他的事迹说起。郭解的父亲“以任侠”,在孝文帝时被诛死。郭解年少时,个头不高,但身体精壮,且不喜饮酒。年纪很小就为“贼”,杀人甚众,作奸剽攻、铸钱掘冢之事,亦不可胜数。后适逢大赦,郭解之罪也未被追责。及其年长,他的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折节为俭,以德报怨,经常大量的施惠于人而不求回报。尽管如此,由于他传奇的经历,仍然令人畏惧。某次,他的姐姐依仗着他的“势力”,与人饮酒,他人稍不遂其意,就强行灌酒。被灌酒的人被激怒后,愤而拔刀刺杀了他姐姐的儿子,匆忙逃走了。郭解的姐姐对他说:都还说你父亲多么厉害,没想到别人杀了我的儿子,贼人逃走都毫无办法!并将其子的尸体丢弃在路上,不下葬,以此来羞辱郭解。郭解使人探明了贼人的藏身之处,却不将其抓住。贼人知而大窘,主动来找郭解,并以实情相告。郭解说:您杀人是有道理的,我侄儿确实有错。于是释放了贼人,而归罪于其姐姐之子,并将其收而葬之。乡间人们听闻此事,纷纷赞扬郭解之义。
无疑,“义”是人们区分“侠”与“贼”的根本标准。尽管太史公亦曰:“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但是,这里的“正义”显然是正统意义上的“公法”,作奸犯科、杀人越货,当然违犯“公法”,是“不轨于正义”。然而,“公法”之“义”之上,还有另一重“义”,那就是世人所理解的公道、正义。正是在此意义上,郭解放走了杀死其姐姐之子的贼人,这里的逻辑是,贼人虽然违背了“不得杀人”的公法,却是因被羞辱、逼迫愤而杀人,其行有情可原。也因此,郭解的宽容,获得了乡民的称道,即被认为是符合“义”的。
问题在于,在一个庸俗的社会中,“正义”是极其难得的,如何获得正义,也是普通人企望得到回答的。这时,“任侠”就提供了一种文学化的想象。然而,文学中的“任侠”随着历史变迁,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中古以前,“任侠”更多是通过其重信、重义的道德感获得“义”的声名;而明清以来,“任侠”的道德感虽然仍存在,但文学作品似乎更热衷于反映其高超的武艺,并通过“任侠”个人“盖世”的武艺实现所欲求的“正义”。这一点,在明清武侠小说尤其是现代的金庸武侠系列中,表现的更为鲜明。
与“任侠”类似,“青天”也是古典文学作品中的另一类主题。中国人历来有一种“冤抑”的情感,这种“冤抑”,既来自豪强为非作歹,恃强凌弱,又缘于贪官的作奸犯科,横行不法,因此小民面对刁徒恶霸,抑或是面对掌握公权力的官员,总是容易出现种种冤屈。正因为生活中经常遭遇不平,心理上存在“冤抑”,因此,特别渴求出现一个“青天大老爷”来主持公道,惩处邪恶,获得正义。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青天”大约是北宋的包拯了,因其刚正不阿,敢于挑战权贵,被誉为“包青天”。包拯的“青天”形象,广泛地存在于文学、戏剧作品中,深入人心。但回归历史的真实,包拯却有着不为人注意的另一面。在审判中,他惯于使用“酷刑”,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伴随着刑讯而进行,各种惨无人道的酷刑,不止用在罪有应得的坏人身上,也用在无辜的当事人甚至证人身上。在审理一起通奸杀人案时,为了取得女犯的口供,使用了十分残忍的“箝刑”,受刑之后,女犯的手指肿得像胡萝卜一样仍拒不招供认罪,包拯仍下令衙役用箝子将其头发一根根拔起,又用盐卤朝伤口滴下去,拔完手指指甲后,转而拔脚趾甲,最后还用猪鬃刺入女犯乳头。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包拯在大堂上公然将嫌犯刑讯致死,最终还被扔出去喂狗。但是,只要包拯最终获得了“正义”,哪怕只是想象中的“正义”,人们就不会觉得残酷的刑讯有什么不妥之处。中国古代与包公齐名的“青天”,还有“狄公”——狄仁杰。但文学作品中无所不能,号称“神探”的狄仁杰,在历史真实中,不过是凭借相面、用刑、求鬼神“三大武器”,在司法中,同样充满着神秘莫测与狠毒残忍。这就是文学想象中的“青天”,通过超验的道德感,他们也许能获得“正义”,但这一过程却是不可捉摸的,甚至是极其残酷的。
老百姓对“青天”的呼唤,从另一面也反映出清正廉洁官员的稀缺,以及法律规范系统的全面失效。正因为现实中充斥着太多的不法官员,天理难寻,国法走样,人情淡漠,最终导致的就是司法判决的失准无据。“青天”式正义观的出现,反映出帝制时代的权力机器上寄生了一大批利欲熏心的官场蛀虫,他们对公平正义毫无敬畏心,却盘踞在高高的庙堂之上,指使着如狼似虎的衙役长随,行使所谓的“司法权”,实际却干着鱼肉百姓、搜刮民脂民膏的勾当。对小民百姓而言,通过他们获取正义无异于镜花水月,于是只能将满腔的希望寄托在文学想象中的“青天”身上。
然而,任侠也好,青天也罢,其背后的理路,无非是寄希望于通过有道德的“贤人”来获得正义,所不同的,只是任侠依靠武力,青天依靠权力。但二者背后的实质却是一致的,那就是贤人之治,道德之治,最终还是“人治”。然而,千百年来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人性是极不可靠的,即便是官员、侠士,他们的人性未必就一定比普通人高尚、善良。正是缘于人性的不可靠,人性“陷溺”的一面,“法治”才成为近现代国家的关键词。不同于人治,法治依靠制度来约束人性之恶,以分权制衡来防止奸邪不义,因此成为促成正义的主渠道。
当下,我们当然不应忽视司法官员的道德修养,但更应以严格的程序,以权力的透明公开来促进司法公正,以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来预防不法,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有道德的“法律人”的期待中,更不能超越法治,鼓吹所谓“伸冤情”、有勇义的武侠习气或暴力行动,而需要回归到法治的理路,摒弃社会中弥漫着的所谓冤抑、悲情与戾气,以公平的司法制度,为社会提供正义的保障。
任侠与青天的正义观,还包含了另一重意涵,那就是高度的“实质正义”倾向,由于完全信任有道德的“强人”,相信他们的判断力,故为了达到实质正义,可以不择手段。这一思路看起来有几分道理,但与现代的法治观念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司法只是化解纠纷、寻求正义的一种方式,它的运行必须受制于更高的法律原则,人权保障就是重要的一条。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保障人权,正是体现了这样的价值指向。不仅如此,严密的司法程序本身也是“正义”的又一重保障。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一位通情达理的、不偏不倚的而且是有效率的做决定的人,或者说就是要求有一位好法官。故正当程序的本质是:案件有一位独立做决定的人来裁决,这位做决定的人与裁决结果没有任何个人利害关系,而且无论他作出何种裁决都不担心来自权势的报复。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可以有效限制司法恣意,保障理性选择,并实现“反思性整合”。可见,现代司法的“正义”,正是在严守“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实现的,这亦是基于对人性“陷溺”的反思。
世易时移,该抛弃“任侠”、“青天”式的正义观了。今天我们追求正义,必须要回到法治的理路,尽管现代法治中的程序中心主义容易导致正义的形式化,因而亦需要适当地考虑实质正义的一面。但就当下中国的法制现状,首要的仍然是充分尊重正当程序,只有稳固的程序堤坝,才有可能防止权力河流的泛滥,要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制,排除司法中恣意的因素,在司法运行中保障人权,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现正义。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