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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界代表委员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为中国特色民法典描绘蓝图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3月8日下午,如此“体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送到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代表手中,并交列席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2017年3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后,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历时9个月,民法总则草案如一个婴儿般吸收来自社会各界的营养而逐渐长成。

  面对这位初长成型的婴儿,来自政法界的代表委员给予诸多点赞,更有热切期盼。

  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

  一拿到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兼闹店法庭庭长朱正栩就翻到了第二章第二节,并将眼睛定在了第33条。

  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第33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很高兴,很兴奋!草案这次吸纳了我们的建议,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履行责任能力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由政府兜底,民政部门担负监护责任。”朱正栩说。

  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了9名全国人大代表到北京座谈,朱正栩是其中之一。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各省征求意见。朱正栩在郑州参加座谈,并再次提出关于完善监护权的意见。

  与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朱正栩不同,作为环保法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更关注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制定审议过程中,吕忠梅多次以代表身份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征求意见会,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时,针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吕忠梅提出了8处修改意见,并专门对恢复绿色原则等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提交了论证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消息显示,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在吕忠梅看来,如何将人民的利益诉求和重大现实关切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表达,是制定民法总则的大难题:既有一些中国所特有的问题,如集体经济、农民工,也有时代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如网络空间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等。

  “民法总则多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和民众的重大关切,较好地平衡了遵循民事立法规律和体现中国特色的关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吕忠梅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则为民法总则草案的“时代性”“民主性”点赞。

  “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成果的要求,适应了时代发展;同时,对这部涉及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向不同层次、行业、领域的人征求意见建议,是民主立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蔡学恩说。

  务实求变的中国智慧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表示,在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以实践需求确定立法重点,用实践智慧破解立法难点”。

  对李建国副委员长的这段说明,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深表赞同。

  在李静看来,民法总则草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民法总则草案第2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就将中国传统美德中的孝道等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义务,更好地适应了老龄化社会到来,为老年人的监护、赡养权等提供了民法救济途径。”李静认为。

  朱正栩也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很多条款从中华文化、中国社会治理实际出发细化规定,解决了很多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履行能力时,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指定。但实践中,囿于人情社会、经济关系等因素考虑,村委会或居委会不愿指定,导致法律无法落地。”朱正栩说。

  2010年,朱正栩审理过一起精神病人致人死亡案。这名精神病人的父母年逾八旬,生活不能自理,明显无法承担监护人责任。但村委会拒绝指定其他监护人。最终,司法程序无法推进,只好通过各方协调,最终赔付了受害人家属1万多元。

  如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政府兜底责任。“我认为,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修改,会倒逼有关部门从源头去预防、加强综合治理,是社会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表现。”朱正栩说。

  看到自己持续呼吁多年的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写入民法总则草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很高兴。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是非常宝贵的资源,也涉及公民权利的方方面面。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适应了时代发展,对每个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杰认为。

  精雕细琢的工匠追求

  点赞民法总则草案的同时,来自政法界的代表委员也不忘“精雕细琢”,为草案完善建言献策。

  蔡学恩建议,民法总则草案应当将“营业权”和“信用权”纳入第113条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

  “公司登记制度由审查改为备案后,营业权利缺少法定来源;同时,现实中也存在诸多行政部门通过内部文件或规定侵犯营业权的情况。”蔡学恩说,因此,明确民事主体享有营业权尤为必要。

  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公民信用信息被随意公之于众的情况,蔡学恩呼吁应当明确公民的信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侵犯,“这也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同样来自律师界,施杰点赞民法总则草案第187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建议应当删除“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部分。

  “我们应当鼓励积极救助行为,免除其救助不当的责任,不应过于苛刻要求救助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施杰建议,对救助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政府设立的相应救助基金如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承担相应责任。

  说起民法总则草案完善,朱正栩仍是从实务出发,建议修改完善第37条第二款“临时指定监护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此款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由于‘拒绝’须当事人明示,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神志不清或下落不明等情形无法明确拒绝,怎么办?”朱正栩建议,立法应当考虑到这种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再加上民法总则草案的制定水平之高,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自信:中国人有智慧也有能力制定一部符合当代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展望民法典的未来,李静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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