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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法院动态】郝全芝、郝洪岭等21人涉恶案今日开庭受审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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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上午9时,郝全芝、郝洪领等21人涉恶案在我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我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庭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全芝、郝洪领等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2015年6月至20194月,被告人郝全芝为非法占有鄄城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光明公司”)与鄄城县旧城镇葵堌堆村村民耿某某等人(以下称“耿某某方”)对鄄城县董口黄河浮桥(以下称“董口浮桥”)的经营权,唆使郝洪领等人到董口浮桥值班,为参与值班的村民提供午餐或发放补助,值班期间多次对到董口浮桥工作的光明公司员工进行驱逐、拦截、殴打,指使同村村民拦截大型车辆通过浮桥、对通过浮桥的小型车辆擅自收费,致使光明公司无法经营董口浮桥。同时,被告人郝全芝又以组织村民将耿某某方购买的承压舟扣留、将耿某某方撵走相威胁,逼迫耿某某方让其参与经营董口浮桥,并由其先从浮桥收入中每月抽取人民币3万元,再与耿某某方平均分配剩余盈利。自20159月至20194月,被告人郝全芝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520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5月至20158月,被告人郝全芝为了强行占有董口浮桥经营权,与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等人共谋,以董口浮桥占本村1.75亩土地为由,组织被告人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全力、郝利军、郝义修、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刘福申、郝杰智、郝宝安、郝瑞、王爱华、王中华等人,采取围攻、驱赶、殴打、辱骂、拉土堵路、损毁财物、阻止承压舟靠岸、擅自对小型车收费、在浮桥值班守候等手段,严重影响了光明公司和耿某某方对董口浮桥的正常经营。其中,被告人郝全芝参与作案7起,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参与作案8起,被告人刘俊现、周保举参与作案6起,被告人王爱玲参与作案4起,被告人高素霞、郝瑞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王中华、郝义修、刘福申、王爱华、郝宝安参与作案2起,被告人郝全力、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郝杰智参与作案1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全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止车辆通行、起哄闹事等手段,强占董口浮桥的经营权,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全芝为强占董口浮桥经营权,唆使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多次组织被告人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瑞、郝义修、刘福申、王中华、郝宝安、王爱华、郝全力、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郝杰智等人交叉结伙,采取围攻、驱赶、殴打、辱骂、堵路、毁坏财物、在浮桥支锅做饭值班等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郝全芝、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瑞、郝义修、刘福申、王中华、王爱华、郝全力、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郝杰智、郝宝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全芝等人在鄄城县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郝全芝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郝洪领、刘俊合、骆留进、郝夫重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刘俊现、周保举、王爱玲、高素霞、郝瑞、郝义修、刘福申、王中华、王爱华、郝全力、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郝杰智、郝宝安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今日开庭审理骆留进、郝夫重、王爱玲、郝义修、刘福申、郝宝安、郝利军、骆义现、刘福常、郝义明等10名被告人。

整个案件庭审预计需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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