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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鄄执字第431号
吴铁军(又名吴春军):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的李玉梅申请执行吴铁军(又名吴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