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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鄄执字第95号
周冶军、孙健: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的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冶军、孙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