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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鄄执字第431号
吴铁军: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的李玉梅申请执行吴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