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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法[201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推动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全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全市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人民陪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使用、培训、监督、保障、宣传等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由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庭审管理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具体使用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的监督工作;法官培训学院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装备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工作;研究室负责人民陪审工作信息的统计与宣传工作。

  二、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县区法院要以2014年人民陪审员换届为契机,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力争2015年全市半数以上法院人民陪审员达到社区、村庄全覆盖,2016年全部实现人民陪审员社区、村庄全覆盖。

  三、提高人民陪审员案件参审率和参审质量。各县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需依法组成合议庭的一审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要达到85%以上。中院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要达到35%以上。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参审案件数不得低于3件。

  四、拓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渠道。全市法院要加强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参与涉诉信访、参与案件执行;中院还要加强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工作,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庭审过程,减轻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压力,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五、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信息公开。各县区法院要在立案大厅等公开平台公示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专业特长、照片、工作业绩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当事人了解和监督;中院要在立案大厅公示辖区内人民陪审员信息。全市法院要在法院网站设立人民陪审员专栏,刊载人民陪审工作政策法规,发布人民陪审工作信息,交流人民陪审工作经验。

  六、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各县区法院要建立资料翔实、内容准确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完善地域、行业、专业等信息,实现信息库与审判管理系统对接,将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日常管理、随机抽取、参审案件、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奖励培训、廉政建设等情况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

  七、落实“随机抽取”制度,探索“分类随机抽取”的管理模式。各县区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将人民陪审员队伍进行分类,分别建立人民陪审员地域信息库、行业信息库及专业信息库等,按需抽取使用。中院在此基础上,从市辖区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分类抽取,定期轮换。

  八、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备选制度。全市法院要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备选制度,避免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无法参审而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可将人民陪审员分组管理,实行轮流值班制度,选任轮值组长。被选人民陪审员临时无法参审案件时,可从值班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使用,确保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九、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各审判业务部门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开庭前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和异议权。审判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卷宗抽查制度,按季度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开庭笔录、合议笔录等情况进行抽查通报,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行使审判权。

  十、规范人民陪审员庭审纪律。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的庭审纪律管理,规范人民陪审员庭审言行,树立其良好司法形象,增强其庭审驾驭能力。要建立庭审现场抽查制度,对人民陪审员遵守庭审纪律情况按季度抽查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确保人民陪审员案件的参审质量。

  十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制度,按季度对回访的结果进行通报。发现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查证。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做好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纳入法官培训总体规划。加强人民陪审员岗前和在职培训。岗前培训应以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基本诉讼规则为主,采取中院集中培训与县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自学不少于3周,并通过中院统一组织的考核。任职期间培训应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主,采取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区法院每年至少举办2次培训活动,中院每年举办1次全市培训活动,确保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不少于24学时;日常培训可通过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进行。

  十三、加强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建设。全市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要求,以《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概论》为教材,每年举办1次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培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素质,规范人民陪审员基本行为,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十四、建立人民陪审员意见反馈机制。全市法院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人民陪审工作交流会,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与陪审员之间要加强交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对法官、对法院的意见建议;人民陪审员要听取法官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

  十五、完善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各县区法院要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实行业绩考核通报制度。档案中应涵盖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养、陪审案件数量、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培训情况、廉政建设、考核奖惩等方面,实行一人一档案、一案一登记、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总结、一年一考核制度,及时将考核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并向本人反馈。中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每月定期报至法官管理处,报送时间与司法统计同步;法官管理处及时向有关法院反馈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

  十六、完善人民陪审员增补与退出机制。各县区法院要根据上级规定,认真落实中院《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增补机制的意见》要求,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畅通人民陪审员进出渠道。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及动态增补机制,满足人民陪审员随退随补的需要,并及时报上级法院备案。

  十七、加强对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与考核。中院要加大对各县区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情况月通报制度,定期对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全市法院要完善人民陪审工作内部考核机制,把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纳入对业务庭室的考核内容。

  十八、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全市法院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经费保障有关文件落实到位,争取2015年初,将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各项开支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人民陪审工作经费要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十九、落实人民陪审工作补助。要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补助标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进行补助,各县区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按每人每案80-100元的标准执行;中院按每人每案100元的标准执行。补助标准随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要进一步规范补助发放方式,各审判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结案情况统计及陪审工作补助发放,按季度报财务部门审批。

  二十、优化人民陪审员办公环境。全市法院要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场所,配备桌椅、电脑等办公设施及各类学习资料,向人民陪审员开放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方便人民陪审员工作和学习。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全市法院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创新方式方法,认真总结和宣传人民陪审员的突出事迹,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力度,用实实在在的陪审实例和显著效果,增进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工作的群众基础,推动全市人民陪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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