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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和管理机制,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不断提升全市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深刻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对于加快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提升司法公信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全省法院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努力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明确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重大决策,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快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3、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目标任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立足本地实际,发挥制度优势,加强组织动员,完善机制措施,进一步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权力行使,努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和参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选任机制,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4、科学规划人民陪审员员额。综合考虑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情况以及满足上级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适当高于本院法官人数的比例,确定人民陪审员员额,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规模。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院法官人数两倍的比例增补。

  5、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注重选任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应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6、严格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作为主要选任标准,把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作为重要选任条件。注重从离岗、退休人员以及有时间、有能力保证参审的人员中选任,注重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任,注重从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尤其是来自基层的“两代表、一委员”中选任,注重从当地有一定社会声望或本行业、本系统有较高影响力的人员中选任,注重从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任。

  7、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在选任中,要严格落实选任数量、选任条件、选任程序、选任结果“四个公开”,抓好推荐、考试、考察“三个环节”,做到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任前和人大任命后“两个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选任质量和效果。

  8、健全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人民陪审员一般每五年选任一次。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人民陪审员空缺情况,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情况应当及时层报省法院备案。

  三、规范参审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9、拓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在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后,一般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当事人情绪对立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陪审的除外。

  10、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选定程序。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严格落实“随机抽取”制度,探索“分类随机抽取”的管理模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尝试由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民商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人民陪审员,但须符合法律规定。

  11、加强上级法院和专门法院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省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所需人民陪审员从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铁路法院、海事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从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12、规范人民陪审员确定程序。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于7日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回复所属法院是否确定参加案件审理。

  13、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有关制度,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义务和具体工作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审判,充分行使审判权。

  14、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情、有关法律规定及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人民陪审员庭审前了解案情。

  15、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力。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陪审作用。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16、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合议权。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法官可以与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交流讨论,但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应当独立自主地发表评议意见并进行表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其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17、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异议权。人民陪审员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记入合议庭笔录。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通知人民陪审员列席,并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院长决定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人民陪审员说明情况。

  18、落实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人民陪审员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人民陪审员兼具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不得陪审由其先行调解的案件。

  19、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做调解工作的优势,积极吸纳人民陪审员参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或案件及时调解解决。

  20、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执行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和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风土民情,了解当事人心理,易为当事人接受等优势,邀请人民陪审员协助、监督执行工作,重点参与执行和解。对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要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场协助执行和解,避免矛盾激化,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21、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协助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机制,对于群体性纠纷、影响面广或者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访、闹访的涉诉信访案件,要积极选用有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力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接访,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认同优势,促进涉诉信访问题的妥善化解。

  22、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意沟通功能。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网络,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派出法庭以及乡村、街道、社区等已经建立的法官联系站、点,挂牌设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点,固定具备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值班,安排人民陪审员定期走访联系基层群众,主动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23、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社会监督功能。注重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聘请人民陪审员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庭审观摩,有计划地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开展“人民陪审员评议法官”等活动,对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尤其要注重发挥具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登记备案、认真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反馈。

  四、强化管理保障,促进人民陪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4、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陪审工作独立管理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管人与管事相结合、法院管理与人民陪审员自我管理相结合、法院为主管理与有关部门配合管理相结合等管理模式,做好人事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协调工作,促进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5、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信息公开。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等公开平台公示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专业特长、照片、工作业绩等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和监督。在法院网站设立人民陪审员专栏,刊载人民陪审工作政策法规,发布人民陪审工作信息,交流人民陪审工作经验。

  26、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资料翔实、内容准确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完善和推广人民陪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将人民陪审员基本信息、随机抽取、参审案件、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等情况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

  27、完善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实行业绩考核通报制度,及时将考核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并向本人反馈。积极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支持,将参与陪审工作情况纳入人民陪审员本人年度考核。

  28、制定并实施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省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陪审工作实务的培训。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和培训方案,将人民陪审员培训纳入法官培训总体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29、加强人民陪审员岗前和在职培训。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自学不少于3周,并通过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考核。岗前培训主要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省法院原则上级每年举办一期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定期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班,确保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不少于20学时。

  30、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内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培养和提高人民陪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履职意识和工作技能,有效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技巧、事实判断、辩法析理以及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区案件特点与类型确定培训内容和重点。

  31、丰富人民陪审员培训方式。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和业务部门关于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开展集中学习、庭审观摩、座谈交流、外出考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活动,组织、鼓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充分利用视频、网络等科技信息手段,扩大培训渠道,增强培训效果。

  32、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补助。各中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人民陪审员参加省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审判活动的,由相关法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33、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与追责机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如果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请受贿等情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并建议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人民陪审员工作环境

  34、推行人民陪审工作一把手工程。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人民陪审工作领导小组,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重点抓好。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人民陪审工作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35、加强对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与考核。省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力度,提高年度考核所占分值,建立人民陪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工作内部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列入对业务庭室的考核内容。

  36、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要达到80%以上,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参审案件数不低于3件。

  37、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在陪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38、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环境。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人民陪审员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场所,配备桌椅、电脑等办公设施及各类学习资料,方便人民陪审员工作和学习。

  39、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经费保障有关文件落实到位,将人民陪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各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适当补助财政困难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工作经费要做到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用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参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相关补助,严禁挪作他用。

  40、加大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与新闻媒体加强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工作和优秀人民陪审员事迹的宣传力度,切实增进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和认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市人民陪审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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