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
鄄城县人民法院爱岗敬业 秉公执法
鄄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张伟
我叫张伟,男,1966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鄄城县富春乡中心校副校长。参加工作以来,我多次被评为县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2010年6月被鄄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任命为鄄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自参加陪审工作以来,我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在定纷止争、服务大局、联系群众和普法宣传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本人深感责任重大,时刻警醒自己,要清正廉洁,秉公司法,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项纪律”等廉政建设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遵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案,无违纪和不廉洁现象。本人热爱人民陪审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接到陪审通知后,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开庭前,翻阅案件,查找资料,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开庭时,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忠于事实和法律,敢于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休庭后,走访原被告,做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力争调解。庭审活动中没有发生迟到、早退、缺席等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2011年度我参与陪审案件55件,2012年度我参与陪审案件59件,2013年我参与陪审案件57件;本人参与审结的案件数量多,质量高,上诉案件少,工作成绩显著,多次受到县法院领导的表扬。
下面,我结合自己几年来的陪审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陪审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打铁还需自身硬”。那么,要想公平公正地陪审案件,主持正义,必须懂得法律法规知识。
一是坚持向书本学习。我认真学习了《刑法》、《民诉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山东法制报》等报刊。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法律知识讲座和人民陪审员培训活动。
二是坚持向实践学习。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了解庭审安排。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案件的审理,做好安排给自己的庭审工作,做到既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作为业外人士,我也能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和对事实的判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发表自己认为合乎“公道”和“良心”的评议,以弥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不足,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权利。我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遇到不懂的问题就向法官请教,提高自己参与审判的能力。经过认真学习,自己的陪审水平明显提高了。
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虽然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我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以前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都不错,我做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一定要尊重事实,秉公处理。我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十余年夫妻关系尚好,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也曾打过原告,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自行和好,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原告又外出至今不归。我认为其夫妻感情虽受到一定影响,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分居生活不足二年,况且有两个需要照顾呵护的孩子,女儿还要做手术治疗,原被告更应该携起手来,为了孩子尽快得到全面治疗,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有一个完整幸福的家,以不离为宜。合议庭合议后,判决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三、做好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在生活中,我经常将自己接触到的大量形形色色的已经宣判的案件,结合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向我的同事、学生和群众进行宣传。由于我较其他同事在法律知识和实践上具有的优势,我经常到学校讲授一些法律知识,做好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师生知法、守法的水平,同时减少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如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上学前班,爬上校园内的花园围墙上,教师张某某看到后要求其下来,在原告即将下来时,站在花园围墙下的车某某(学前班学生)用手推原告,导致原告摔下花园围墙,致使左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我认为:原告周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张某某在距原告二三米的地方看到原告爬上校园内的花园围墙上后要求其下来,而未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张某某作为教师,未尽到防护责任,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以80%为宜;被告车某某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手推原告导致周庆摔伤,被告车某某应负一定责任,以20%为宜。通过这一案例,足以让广大教师知道自己不仅仅教书育人,还要抓好学生安全,更要肩负起法律责任。
四、积极参加调解,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调解是平息民事纠纷的有效办法。我在陪审过程中始终把民事调解放在首位,有可能调解的民事案件,协助法官力求调解。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依照审判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都积极支持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
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24日借原告孙某某现金50 000元、10 000元,并由被告郑某某担保。同年2月27日,被告杨某某借原告孙海洋现金25 000元。后经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85 000元。我通过走访,了解到他们三人从前关系不错,我认为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我和法官经过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总之,我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要忠实宪法和法律,坚持正义,坚持良心,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实现鄄城经济跨越发展,作出自己的积极努力。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