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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较晚,清代以前没有陪审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规定的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该法于1931年废止。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鉴于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困难较大,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文,作出比较灵活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有权参加所办案件的全部审判活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作出判决或裁定。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以外,凡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大多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定期轮流到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有的经人民法院向当地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邀请,由各该单位临时推选代表充当。
由于这些历史的原因,造成我国目前陪审制度不完善,一瓶子未满的现状,我们需要在完善落实的陪审制度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这个已经被验证的先进制度,在我国得到积极的运用,发挥它的作用,把未满的瓶子装满,避免半瓶子咣当。
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书记员,我觉得陪审制度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审判人员的法律方面的素养确实是会高于一般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但是审判人员长期在一个固化的环境里,形成了固化的思维模式,他们往往对一些细节不敏感,但是有些小细节往往就是案件的突破口。陪审员选自各行各业,他们的思维是灵活的,往往能够捕捉住那些一夫当关的信息。有一次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开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都没有报警,所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开庭时,被告答辩说他驾驶时左边有一辆机动车,右边是原告的电动车,他属于在两车之间夹着行驶,他觉得自己没撞人了,只是车从原告的电动车旁开过去后,从一侧的后视镜上发现原告摔倒了,于是就下车把原告送到医院了。没有感觉到车撞击,车也没发现剐蹭,他事后也没有修车。审判长当时非常为难,担心这不是交通事故,可能是做好事呢,一旦冤枉了好人,将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后果。就像当年的彭宇案,冷了一批人的心,越来越少的人愿意弯腰扶起别人。审判长决定是否暂时休庭,对被告车辆进行检验,看是否有碰撞的痕迹。这时,合议庭的一个陪审员问,被告,你看到原告倒下,行驶了多远停下来的?被告说,也就一二百米吧。审判长于是追问,你被车辆夹行了多远?被告答,很近,也就一二百米吧。审判长于是问,左边车过去后,你又停下来的?被告答,是的,当时我车没提起速来,左边的车过去后,我又和原告并行了一会。根据常理被告在夹行情况解除的情况下,应该很快超过原告,可是被告在原告倒下后,只行驶了很近的距离,说明被告车辆是受到阻碍的,应该是撞到了原告。原告诉称自己的电车车轮被蹩,导致车辆侧翻,被告的车辆事后检查车轮处又少许刮痕,可以认定被告于原告相碰撞。这个案件就是在本来事实调查不清的情况下,陪审员看似不经意的问题,让事实得以还原。还有一次,一个本职工作是医生的陪审员,成功救了一个当事人。在开庭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激烈的争辩,原告忽然情绪失控,口吐白沫,突发羊角风,这位陪审员迅速用笔压住他的舌头,不让他咬,我们及时拨打了120。法学本身就是一门社会科学,司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社会人士的参与对化解纠纷矛盾有重要的作用。
陪审制度是一瓶不满的水,他虽有其积极的作用,可是还有很多地方不尽如意。例如,陪审员往往有其自己的本职工作,开庭时可能有事来不了,就得临时更换合议庭;合议庭合议时,往往也不主动积极,把庭审当做开热闹;法律知识匮乏,容易感情用事,给当事人不正确的暗示,影响庭审的进行。
要想达到圆满,我觉得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针对陪审员开庭时可能来不了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探索组成合议庭时选出一个备用的陪审员?针对合议庭合议时不主动的问题,我们审判人员是否可以主动些?或者探索制定相应的表格,让陪审员开庭后填写自己的意见,纳入他们陪审工作的考核?针对法律知识匮乏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对陪审员分类管理,规定一批陪审员专门陪审民事案件,一批陪审员专门陪审商事案件等,对他们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让他们更专业化些?
一个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需要一个过程,重要的是我们要不断总结和探索,戒骄戒躁,一瓶不满不可怕,且不可半瓶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