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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路径探析——鄄城法院政治处范宝华
  • 作者: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路径探析

  ——以鄄城县人民法院为例

  题记:作为一名管理人民陪审员日常事务的法院干警,几乎每天都要和他们打交道,感受他们的喜怒哀乐,交流陪审心得体会,品味其中的生活阅历,也算多有感触。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撰写此文,聊以抒怀。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特色鲜明,简便易行,适合国情、县情,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有力支持,发挥了“纠纷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司法监督员、法院与百姓的联络员”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显示,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等现象。本文拟结合鄄城法院实际,就如何做好人民陪审工作,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抛砖引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优良传统,有着长期的实践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强化普法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是扩大人民民主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将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工作中必须更加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在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有利于发扬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是推进法制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战略部署。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创了一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需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有助于架起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沟通强梁,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正义的声音,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有助于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互补,共同致力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努力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鄄城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鄄城法院于2005年正式启动了人民陪审工作,选任了15名人民陪审员,经过2009年、2010年的增选换届后,人民陪审员达到38,今年再次选任了167名人民陪审员,在全市法院率先完成了“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205名。其中:男性179人,女性26人;少数民族1人;学历结构为大学以上的51人,专科86人,高中以下68人;30岁至50岁的人民陪审;选任自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人民陪审员32人;选任自城市普通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普通村民的人民陪审员128人,基层群众所占比例高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达到了乡镇办事处、社区、行政村、特殊行业无缝隙、全覆盖,队伍结构更加合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整体素质较高。为了管好、用好人民陪审员这支队伍,我院强化管理和机制建设,先后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并狠抓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2012年陪审员参审750件,陪审率58.82%;2013年陪审员参审961件,陪审率81.92%;2014年陪审员参审1301件,陪审率98.82%。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陪审员参审履职能力有待于提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陪审员表现出对审判程序、法律知识的掌握等方面还达不到参审的要求。我们在培训过程中,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灌输,反而忽略了对审判程序的培训。譬如,很多活跃的陪审员,甚至是资历较老的陪审员,对审判程序的认知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程度上,在法庭辩论阶段,随意打断代理律师陈述,进而提问一些无关紧要的话题,让其甚是尴尬。

  二是陪审员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陪审员在法院的作用局限于参加案件庭审活动,但在参与执行、协助调查、法制宣传等方面次数不多。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们法院干警认识程度不够,仍然停留在陪审员只是陪审案件,对参与执行、协助调查、法制宣传等不愿、想不起来通知陪审员参加;另一方面,在于陪审员对参与其他活动主观积极性不高。

  三是陪审员参审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在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中,我院对保障陪审员参审履职权利方面规定较多,而对陪审员应负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较少,导致陪审员在参审中的权责不对等。

  四是陪审员的退出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个别陪审员完不成下达的陪审任务,还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譬如,在医疗损害纠纷、建筑合同纠纷等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法院尝试选择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做人民陪审员,但,该类陪审员并未有效发挥作用,只是简单的发问,涉及不到实质问题,导致三人审理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独任审理。

  四、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是完善培训教育机制。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纳入法官培训总体规划,探索建立法官与陪审员导师模式。在培训内容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重点是审判程序的理解和把握,从程序上规范起来,树立法院权威;在培训形式方面,不仅限于淡出的说教,开拓思路,多措并举,可以采取庭审观摩、案例分析及学习交流等不同的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在培训时间方面,毕竟大多数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大规模组织不是很现实,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以业务庭为单位,灵活时间安排。

  二是完善意见反馈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民陪审工作交流会,业务庭与陪审员之间加强交流。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对法官、对法院的意见建议。对每个案件由承办人对陪审员参审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纳入陪审员个人档案。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和惩戒机制。应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机制。规范对陪审员的监督制约,对陪审员在参审中存在的泄露审判秘密、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依法追责,确保与法官同权同责、权责统一,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对于因工作调动而不便、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不积极陪审、不尽职责的陪审员,应及时建议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

  四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陪审员毕竟不是法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专业,下一步应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议案,拟在北京、江苏、陕西、山东等10个省市区共计50个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我们有理由相信下一个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焕发出更加富有激情的活力,更加符合中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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