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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分析说明]
协议管辖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在特殊地域管辖情形下,原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打官司;
二是在一般地域管辖情形下,一个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而这些被告又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内,原告即可以选择一个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打官司;三是在一般合同纠纷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即按照所选择的法院去打官司。
为了便于区分,我们把前两类称为选择管辖,第三类称为协议管辖。前者以法院的共同管辖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仅指原单方面的选择,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后者则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以双方共同同意为基础。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条件限制的,表现为:
第一,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第二,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第三, 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第四,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仅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五, 当事人必须作出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否则协议无效;
第六,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在选择管辖的情形下,法律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赋予了原告,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原告可以自由决定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打官司,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当然,如果原告没有选择,而是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但最终的管辖法院仍然只有一个,即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在协议管辖的情形下,法律则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双方,为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约定管辖法院,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如果当事人不加约定,则原告有权按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范围来选择确定管辖法院。